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1999年) (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时确目标、责任、期限,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台区、直辖市要定期向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