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5年) 三、

三、 关于索赔启动

对未及时启动索赔的,赔偿权利人应当要求具体开展索赔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时启动索赔。

通过行政执法、诉讼以及其他途径,或者赔偿义务人采用生态修复、恢复原状、认购碳汇等履责方式,已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视为赔偿责任已经履行,可以不启动索赔。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线索决定不启动的,应当向移送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