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5年) 四、
四、 关于显著轻微案件的判定
显著轻微案件,是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案件。
其中“显著轻微”情形指的是损害数额极小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并未造成明显影响。
显著轻微案件,是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案件。
其中“显著轻微”情形指的是损害数额极小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并未造成明显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