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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5年) 5.

5. 省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显著轻微案件,可以不启动索赔,但具备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 损害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的案件; (二) 赔偿义务人曾因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2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 省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应当启动索赔的其他情形。

五、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六、 关于鉴定评估

七、 关于赔偿磋商

(一) 磋商形式及期限 (二) 赔偿协议 (三) 磋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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