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5年) (一)
(一) 磋商形式及期限
一般采用召开磋商会议的形式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鼓励邀请第三方参与。
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自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磋商书面通知之日起算。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次。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一般采用召开磋商会议的形式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鼓励邀请第三方参与。
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自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磋商书面通知之日起算。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次。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