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2004年) 7. 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2004年) 7. 7. 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十一) 省级联社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对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尊重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省级联社调剂当地信用社资金余缺,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无偿调动信用社的资金。 (十二) 省级联社应督促高风险信用社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指导县联社做好当地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省级联社应指导县联社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县联社负责组织实施当地信用社… (十三) 发生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后,省级联社应迅速启动既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银监会、人民银行,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 突发性支付风险较小时,可由县联社直接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如果风险比较严重,仅靠县级联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无法有效遏制风险时,应由省级联社在省级人民… 四、 银监会的职责 (十四)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承担监管责任。 (十五)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信用社监管的职责包括: 6.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