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2004年) 7. 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十一) 省级联社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对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尊重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2004年) 省级联社调剂当地信用社资金余缺,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无偿调动信用社的资金。 7. 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十一) 省级联社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对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尊重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省级联社调剂当地信用社资金余缺,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无偿调动信用社的资金。 (十一)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