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九、 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九、 九、 保险机构备案的车险条款或车险费率方案中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或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 (一) 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违反保险原则; (四) 内容显失公允或费率显失公平,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五) 费率低于成本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六) 基本险条款内容不完整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七) 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事由。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