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年)
发布机关
民政部、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一、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标准的…
二、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四、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