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民政部、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一、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6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二等每人每年提高360元,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
二、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50元、40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
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
附件:一、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二、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