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6年) 3.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6年) 3. 3.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 (三十二) 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 (三十三) 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 (三十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三十五) 人民团体参照本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三十六)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新华社北京2016年6月16日电) 2.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