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6年) 3.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三十六)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6年) (三十六) 3.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三十六)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新华社北京2016年6月16日电) (三十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