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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6年)
  3. 3.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4. (三十六)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6年) (三十六)

3.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三十六)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新华社北京2016年6月16日电)
(三十五)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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