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6年) 3.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三十四)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6年) (三十四) 3.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三十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三十三) 目录 (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