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转制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