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办理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手续后20日内向登记地所在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申请表;

原股东会同意转制的会议决议;

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书面合伙协议;

对转制前后业务衔接、人员安排的协议。

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