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十一、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十一、 十一、 当事法官、检察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