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十、 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二)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十、 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二)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二)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