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十二、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十二、 十二、 本意见所称法官、检察官,是指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 对司法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