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07年) 二、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07年) 二、 二、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 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 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三) 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