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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07年)
  3. 二、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4. (二)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07年) (二)

二、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二) 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一)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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