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07年) 一、

一、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