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2021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职责的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第三条
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办理案件动态监测机制,依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系统和律师管理系统,对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律师的线索移送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与司法行政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共同开展调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定期通报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件,印发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道德培训,把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相关制度规范作为职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和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完善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职能,健全类案参考、裁判指引、指导性案例等机制,促进裁判尺度统一,防止法官、检察官…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监管,通过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完善律师投诉查处机制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得指使、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律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持续推动审判流程公开和检务公开,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设租寻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