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监管,通过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完善律师投诉查处机制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完善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制度,加快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受处罚处分信息,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引导督促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
完善律师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对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日常监管,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避免风险代理诱发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