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2021年) 第十一条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得指使、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