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与司法行政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共同开展调查。

对查实的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要坚持从严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主动交代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对法官、检察官作出处分,对律师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党纪处分。律师事务所默认、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要同时对律师事务所作出处罚处分,并视情况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跟进作出处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按照规定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