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2. 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二)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二十二) 2. 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二) 关于开展核电厂设备可靠性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发〔2015〕131号)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