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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3. 2. 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 三、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5. (二十二)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二十二)

2. 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二) 关于开展核电厂设备可靠性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发〔2015〕131号)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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