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2. 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七)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七) 2. 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七) 关于在役核电厂试用核电厂性能安全指标的函(国核安函〔2008〕11号)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