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