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2003年) 2. 自2003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4622—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轻便摩托车还必须符合《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8176—2002)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报送企业排放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四、 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2003年) 四、 2. 自2003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4622—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轻便摩托车还必须符合《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8176—2002)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报送企业排放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四、 凡拟依据上述四项标准定型的机动车型或发动机型,应由我局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 各检测单位应对所检测新定型的机动车型或发动机型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同时按要求通过网络向我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检测报告备案。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