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2003年) 2. 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2003年) 2. 2. 自2003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4622—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轻便摩托车还必须符合《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8176—2002)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报送企业排放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我局将依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生产企业报送的企业排放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不定期地对制造、销售的机动车和发动机进行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 三、 根据《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核准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环办函〔2002〕233号),上述四项标准的申报工作由我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负责,我局将适时向各地环保部门通知排放审核合格的车型,各地不得组织同类标准的重复申报。 四、 凡拟依据上述四项标准定型的机动车型或发动机型,应由我局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 五、 自2003年7月1日起,在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中在用车检查试验排放限值的要求。不符合标准中有关规定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