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3. 第五章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第五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或申报人报送文件,应依照本规定对文件进行分类,并附文件目录。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用中文表述。 第五十四条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第五十五条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第五十六条 相关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