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