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或申报人报送文件,应依照本规定对文件进行分类,并附文件目录。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用中文表述。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