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