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投资性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和/或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占其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的企业;

投资性公司将其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其他外国投资者以及中国境内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股权部分或全部收购,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共同占该已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

投资性公司的投资额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