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应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 投资性公司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