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2001年) 五、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2001年) 五、 五、 投资性公司进口上述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者进口试销产品应使用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中的现汇出资、外汇利润或境外外汇借款资金。上述进口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中现汇出资的20%。当年进口金额未超过公司注册资本中现汇出资的20%的剩余部分,不得转入下年度使用。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