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2001年) 四、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2001年) 四、 四、 在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