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2001年) 六、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2001年) 六、 六、 投资性公司从事本规定中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经营活动,应将修改后的合同、章程等有关申请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二) 依法经营,无违法记录。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