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 十四、 主管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 (二) 十四、 主管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 科技部门负责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认定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并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储备以及主营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引用法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 (一)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