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 十四、 主管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 (一) 十四、 主管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 财政部门负责监管试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股权(份)变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核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份),办理产权登记等。股权激励方案涉及国有股权(份)变动事项的,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有关审批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及时批复。 十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