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2001年) 4.

4. 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法。对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企业集团,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企业集团工资总额,由企业集团参照当地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社会平均工资,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建立和完善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