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印发第二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2006年) 5. 关于印发第二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2006年) 5. 5. 地铁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综合考虑损失原因、损失类型、标的物风险状况、曾经发生过的地铁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的最大损失记录、目前采用的防火设施、防水材料等因素,地铁工程的危险单位原则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划分: 5.1 建造期内,考虑各种意外事故和水灾的损失影响范围,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整个地铁工程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其他情况按照5.2进行危险单位划分: (1) 存在穿越江河、湖泊或海湾的区段; (2) 地铁沿线任何一点离开最近的江河、湖泊或海湾的距离小于100m; (3) 地铁所在区域最近10年的年最大降雨量大于1000mm。 5.2 在建地铁工程每10公里(包括车站)可以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小于10公里);车辆段另外单独划作一个危险单位。 5.3 在建地铁工程如果附带有部分地上段,则地上段可以单独划作一个危险单位。 5.4 土建和安装工程部分在建造期内存在较大重叠,相互之间的影响在所难免,在依据5.1、5.2和5.3划分危险单位时应将二者合并考虑为一个危险单位。 5.5 营运期内的危险单位可以参照建造期内的划分原则来考虑,但应保证设置独立可靠的自动报警系统、水消防系统(水幕隔断系统)、化学灭火系统;设置足够的泵房设备,位于水域以… 5.6 根据地震、台风等巨灾损失来划分危险单位,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技术依据,建议在地铁工程划分危险单位时不考虑巨灾因素,而通过计算巨灾的累积风险来控制承保风险。 4.3 目录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