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二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2006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6号:地铁隧道工程》、《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7号: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1.
范围
2.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4.
地铁工程的关键风险
5.
地铁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6.
隧道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1.
范围
2.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4.
地铁隧道工程的关键风险
4.1
地铁工程建设期风险分类
(1)
按照地铁工程的组成部分考虑:车站工程风险、区间工程风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风险、车辆试车风险;
(2)
按照地铁工程的建设流程考虑:勘察风险、设计风险、施工风险和监测风险;
(3)
按照引发损失的原因考虑:自然灾害风险、意外事故风险;
(4)
按照损失类型考虑:基坑滑移、倾覆、隆起、管涌;隧道塌方、涌水;火灾;水淹;电气故障、机械故障造成的车辆或建筑物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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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A频繁发生;B多次;C可能;D不大可能。Ⅰ影响轻微;Ⅱ略有损失;Ⅲ中等损失;Ⅳ致命损失。
4.2
地铁工程营运期风险分类
4.3
其他隧道工程的风险(非地铁用途类)
5.
地铁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5.1
建造期内,考虑各种意外事故和水灾的损失影响范围,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整个地铁工程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其他情况按照5.2进行危险单位划分:
(1)
存在穿越江河、湖泊或海湾的区段;
(2)
地铁沿线任何一点离开最近的江河、湖泊或海湾的距离小于100m;
(3)
地铁所在区域最近10年的年最大降雨量大于1000mm。
5.2
在建地铁工程每10公里(包括车站)可以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小于10公里);车辆段另外单独划作一个危险单位。
5.3
在建地铁工程如果附带有部分地上段,则地上段可以单独划作一个危险单位。
5.4
土建和安装工程部分在建造期内存在较大重叠,相互之间的影响在所难免,在依据5.1、5.2和5.3划分危险单位时应将二者合并考虑为一个危险单位。
5.5
营运期内的危险单位可以参照建造期内的划分原则来考虑,但应保证设置独立可靠的自动报警系统、水消防系统(水幕隔断系统)、化学灭火系统;设置足够的泵房设备,位于水域以…
5.6
根据地震、台风等巨灾损失来划分危险单位,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技术依据,建议在地铁工程划分危险单位时不考虑巨灾因素,而通过计算巨灾的累积风险来控制承保风险。
6.
隧道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1.
范围
2.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4.
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
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
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
巨灾风险的评估
8.
结论
1.
范围
2.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4.
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
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
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
巨灾风险的评估
8.
结论
8.1
海上油田建造险
8.2
海上油田营运期一揽子保险
8.3
钻井平台一切险
8.4
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
8.5
井喷控制费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