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政策;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 第二十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主要职责为: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第二十三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有关案件,也可以把管辖范围内有关案件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