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拟定全国卫生监督政策和工作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组织实施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对地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开展执法稽查,对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组织协调、督察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

组织全国卫生监督抽检;

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

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

组织全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承担卫生部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