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卫生监督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医疗卫生监督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其他
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县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