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2022年) (二)

(二) 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案件移送时应出具书面文件,办理移交手续,依法依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证据,并配合开展取证、监测、鉴定等工作。公安机关办理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水利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对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移送单位。对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与公安机关实施联合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