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案件报请提级管辖的请示和材料后,由立案庭编立“辖”字号,转相关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编立案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审查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议庭经审查并报本院院长或者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根据本意见所附诉讼文书样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提级管辖的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