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二、 完善提级管辖机制 第七条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第七条 二、 完善提级管辖机制 第七条 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报请提级管辖的,应当在当事人答辩期届满后,至迟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请。 刑事第一审案件报请提级管辖的,应当至迟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请。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